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

2025-07-13 浏览次数 0

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核心要点

一、登记主体资格

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(成员需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或农业组织),且成员总数不超过500人。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比不低于80%(以身份证明文件为准)。

二、登记材料清单

  • 全体成员名册(附身份证复印件)
  • 章程草案(需包含成员权利义务条款)
  • 业务范围说明(不得超出农业相关规定
  • 场地使用证明(集体土地需提供产权证明)

三、登记流程规范

步骤 办理时限 所需材料
名称预审 3个工作日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
材料提交 5个工作日 完整登记材料一套
现场核查 7个工作日 实地查验记录表

四、禁止性规定

登记机关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:
1. 是否存在封建迷信活动
2. 是否超范围经营
3. 成员身份真实性

五、变更登记要求

  • 成员数量调整需重新备案
  • 业务范围变更需重新提交说明
  • 章程修改须经成员大会2/3以上表决权通过

六、监管机制

登记后应每年度提交运营报告(包含成员权益分配情况),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核查。对存在虚报材料的合作社,将依据《条例》第四十二条处理。

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,2023修订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