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核心要点
一、登记主体资格
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(成员需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或农业组织),且成员总数不超过500人。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比不低于80%(以身份证明文件为准)。
二、登记材料清单
- 全体成员名册(附身份证复印件)
- 章程草案(需包含成员权利义务条款)
- 业务范围说明(不得超出农业相关规定)
- 场地使用证明(集体土地需提供产权证明)
三、登记流程规范
步骤 | 办理时限 | 所需材料 |
---|---|---|
名称预审 | 3个工作日 |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|
材料提交 | 5个工作日 | 完整登记材料一套 |
现场核查 | 7个工作日 | 实地查验记录表 |
四、禁止性规定
登记机关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: 1. 是否存在封建迷信活动 2. 是否超范围经营 3. 成员身份真实性
五、变更登记要求
- 成员数量调整需重新备案
- 业务范围变更需重新提交说明
- 章程修改须经成员大会2/3以上表决权通过
六、监管机制
登记后应每年度提交运营报告(包含成员权益分配情况),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核查。对存在虚报材料的合作社,将依据《条例》第四十二条处理。
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,2023修订版)